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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辽宁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07]575号),结合437必赢会员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综合考虑学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主要由学校的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及资助工作绩效等因素决定。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省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省财政按比例分担。
第六条 学院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教育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具体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 40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2500元。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九条 省财政厅、教育厅于每年9月1日前,将财政部、教育部批复的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逐级下达到各高校。学院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以及各系(院)计划内在校生人数,将名额计划分配到各系(院)。
第十条 学院国家助学金由辽宁省教育厅专户拨付。
第十一条 每年度末,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财务处要按规定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并按预算下达渠道和级次报送决算报告。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在每年9月30日前,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辽宁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再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学金。
第十五条 各系(院)学生资助认定小组组织对递交申请的学生进行评审,按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规定,提出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议并经领导小组核定,确定学院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
第十六条 学院在每年11月15日前,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至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院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国家助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
第十八条 各系(院)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教育厅和学院将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资助以及追回资助资金等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1、资助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2、未能及时向受助学生发放助学金;
3、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助资金;
4、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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